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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参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要大力发挥以民营企业和非公人士为主体的各级工商联组织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走出去和参建“一带一路”的民企负责人的教育和协调服务工作,并列为培养合格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以及综合评价体系重要内容。提高民企组织化程度,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倾销等不良行为,鼓励协会商会之间开展交流合作,构建常态化的载体和机制
中国民企走出去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尽管取得了不俗的初步成绩,但也面临国内外及自身若干制约因素,影响到企业发展。结合全国工商联和浙江省、上海等六地工商联组织分别或联合开展的专项调查及浙江的200份由走出去民企及基层商会实名填写的问卷调查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尚未形成统筹高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尚存政出多门,政策配套不足,外事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不少相关制度滞后,有的过于原则难落地,有的又陈旧过时。如早期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主要着眼于吸引外资的需要,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相对忽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保障。
二是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在浙江省工商联调研问卷中,高达69.55%“走出去”的民企表示,国内缺乏法律、会计、投资、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多类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和相关服务。中介机构普遍缺乏境外调查、法律审查、资产评估等经验和能力,而选择境外知名机构费用高,且沟通联系比较困难,服务效果也较难把握。
三是民企境外投资融资难,成本高是又一瓶颈。在浙江的调查中,超三成民企认为资金缺乏影响到企业走出去发展。各方分析认为,其主要结症在于国内金融业开放度不够,国内外金融市场分割。重庆力帆集团曾经在印度的摩托市场每年销售超过一千万美元以上,现在则退到二三百万美元,主要是受到日本同类产品的挤压,而日本企业主要得益于本国金融机构跟进服务,在印度提供了配套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等服务,消费者可以零首付提车。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深切地呼请中国银行业要与中国企业一起走出去(引自2015.8.30尹明善亚布力论坛发言)。
四是信息不对称,缺乏高效及时的信息渠道和服务平台。在浙江调查中,走出去及有意向的民企中43.6%的答卷反映,对东道国的政策、法律法规、投资环境、市场信息等不了解。各方普遍认为现有的环境和条件满足不了企业对信息了解的有效性、系统性、互动性等需求,存在信息分散、滞后、脱节,中介服务不配套等问题。有企业反映,由于信息失缺蒙受了较大损失。
五是民企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目前走出去的民企还不同程度存在准备不足,人才匮乏,行为不规范、风险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例如,有的同业企业恶性竞争,造成两败俱伤;有的不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有的不熟悉国际规则,又不善于借助国际中介机构服务,结果陷入困境等等(引自2015.7.3人民政协报)。在浙江调研中,有六成以上民企表示缺乏国际经营管理人才,超四成民企表示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在走出去发展已成为中国经济新常态重要特征的格局下,在民企不断成为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新生战略力量的趋势中,有关方面及民营企业期盼并建议国家把促进民企走出去放在更加重要位置,进一步从政策、法律、体制机制和发展环境上保驾护航,推波助澜。
一是尽快出台相关境外投资法律。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建议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境外投资法等基础或者龙头法律协调国内外法律,然后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正完善,制定海外投资相关配套法规,构建境外包含投资审批、监管、产业保险、金融、税收、争端解决等各个方面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强法律保证。
二是加强国家层面组织体系的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以总体战略及基本政策为纲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职能,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移,加快形成统一协调的综合平台,高效便捷的工作体系,公开透明的流程规范,更多地打造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加快国家间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进程,进一步扩大税收协定的覆盖范围。与重点投资项目所在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制度性的工作机制和对接,同时赋予并增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的商事工作职能,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针对民企的特点和个性问题,加强规范引导,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三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特别是做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服务布局,进一步降低政策性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并对民企一视同仁。为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并购贷款,放宽境外并购贷款资本金比例和期限要求,加快落实走出去企业以境内外资产抵押获得贷款的措施。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下境外投资便利化。上海有关专家建议,可以在自贸区设立区内进出口银行、保险公司、海外投资等金融机构,先行建立离岸企业应收账款登记平台,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为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建立境外发展基金,投资损失准备金和海外收入税收减免制度。鼓励专业政策性银行专门针对民企特点设计金融产品,降低门槛,加强支持力度。允许有条件的民企在国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企业海外投资债券。
四是加快建设国际化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国内中介机构“走出去”,加强国际间的中介合作,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支持发展一批有能力承办国际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国际法律、会计、审计、评级、评估、金融等领域为民企走出去提供配套服务,与民企共同发展;建立企业国际化人才支持体系,有组织强化培训工程。创造条件帮助民企更多用好留学和“海归”人才。发挥商会协会组织协调、自律、服务等重要作用,支持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尝试拓展服务网络,在境外设立分支或办事机构。还要注重发挥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在企业“走出去”中亦中亦外等独特优势和支持作用。
五是加强民企自身建设提高国际化素质。要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约束,引导走出去的民企增强“中国企业”的国家形象意识,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求真负责的诚信意识,慎审理性的风险意识。引导企业自觉按国际规则和惯例办事,主动与东道国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等加强联系,依法表达利益诉求,避免利益冲突。
要大力发挥以民营企业和非公人士为主体的各级工商联组织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走出去和参建“一带一路”的民企负责人的教育和协调服务工作,并列为培养合格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以及综合评价体系重要内容。提高民企组织化程度,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倾销等不良行为,鼓励协会商会之间开展交流合作,构建常态化的载体和机制。
(注:以上案例除注明外,引自全国工商联网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