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加载中... 福州新闻网2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朱毓松)凡企业子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其隶属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中可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昨日,《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提出了5类18项市场准入机制改革措施,有效期2年。
企业注册放宽“集团”限制
《意见》降低了福州片区内地市场准入门槛,支持区内发展总部经济和集团登记制度改革。除了放宽“集团”的限制外,根据《意见》,各类企业在福州片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服务外包产业,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根据新规,今后“跨境电商”“保税展示”“转口贸易”“商业保理”“基金管理”“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等字样将允许出现在企业名称中。
推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的登记改革。住所在福州片区内的企业,允许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实行属地监管和属地许可审批;允许在同一幢建筑物内有多个不相连的经营场所,可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无须另设分支机构;支持城区现有企业在福州片区内以联络地址登记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允许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多家商务秘书公司,为在福州片区内符合规定的企业提供企业住所以及日常办公托管等配套商务秘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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